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7民初1295号
原告:***,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特别授权),******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坤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2H2761D,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宁远镇金沙明珠小区7幢3**9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担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坤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4元,减半收取计5,007元,由原告***承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毛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