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桐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桐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309号
原告:安徽桐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开源馨居B幢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81172451(1-1)。
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海,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桐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陈明智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