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财保2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顿汉布什路1号。
法定代表人:麦克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琦,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后枣园村北。
法定代表人:田杰,总经理。
关于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鲁0613财保2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27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山东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2708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2184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