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6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马素霞,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秉波,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康宗新,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山东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后枣园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田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兵,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彥宏,总经理。
原告***、***、马素霞与被告康宗新、山东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三原告农民工报酬72400元及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所有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三原告常年从事建筑工作,2021年被告康宗新找到原告,让原告找人施工由被告三总承包、被告二分包的山东新华书店唐冶文化中心项目桥架安装工程。截止2021年7月23日施工完毕,被告欠原告工资114200元,被告一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索要,被告二支付三原告工资4万元,后三被告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诿至今。为维护三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带人对康宗新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康宗新与***进行了结算,并为***出具欠条,该欠条所证明的是欠***的施工款,含有利润,非单纯的欠工资款。此点,从原告***第一次起诉,案号为(2021)鲁0114民初10175号,系其以个人名义起诉也可证明。***与康宗新之间应定性为简单的劳务分包行为,性质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刘焕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师 振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