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4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焕永,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杰,执行董事。
上诉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4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在收到法院通知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郑 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金鹏
书 记 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