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月亮山农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1027民初101号
原告广西月亮山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月亮山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广西月亮山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凌燕
书记员  韦贵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