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

***、***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897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对原告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德发酵工程有限公司、***、***、魏连圣、王金忠、赵宗雷、齐河美东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1425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1425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1页第1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93元”后增加“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93元”。
审 判 员 王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枫
书 记 员 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