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3月4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齐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克朗生物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齐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克朗生物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5民特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26533.02元、案件执行费179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
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于2022年2月9日、2022年4月6日、4月25日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人行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财产。
3、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4、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不动产情况、收益类保险及理财情况以及股权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社保缴纳情况,查询结果未参保;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人寿保险情况,查询结果未参保。
5、2022年3月28日到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克朗生物装备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现两个企业均已不生产,山东克朗生物装备有限公司业已不存在。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特4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联全
审判员  刘保国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卫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