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公寓K栋16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2792H。
法定代表人:王金忠,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胜利西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01208P。
法定代表人:黄木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91民初308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以及线下财产调查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账户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曲劲松
审 判 员 崔 红
审 判 员 台春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进
书 记 员 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