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6182号
原告: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824192K。
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亚琪、田明威,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98335467。
负责人:高明华,经理。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18740F。
法定代表人:米振华,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665087D。
法定代表人:李振山,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传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建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田华建筑集团)、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达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亚琪,被告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田华建筑集团、第三建筑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曹传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达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田华建筑集团、第三建筑公司向顺达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40698.78元;2.判令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田华建筑集团、第三建筑公司向顺达建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0869.69元(以340698.7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3.判令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田华建筑集团、第三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顺达建材公司与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双方签订《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顺达建材公司为田华建筑公司济南分公司承建的万象新天B7-2地块项日工程(工程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供应混凝土,其后顺达建材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却并未足额支付混凝土款。截至起诉之日,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尚欠顺达建材公司混凝土货款340698.78元。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系田华建筑集团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及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本案民事责任由田华建筑集团承担,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田华建筑集团共同承担对顺达建材公司的给付义务。第三建筑公司作为田华建筑集团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对田华建筑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顺达建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田华建筑集团、第三建筑公司辩称,一、顺达建材公司主张340698.78元的货款没有事实依据。根据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与顺达建材公司签订的《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甲方按节点(正负零、十层、封顶),均65%给乙方结算,余款待工程综合验收后一年内分批次付清。”顺达建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至付款节点。二、顺达建材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1.顺达建材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案为买卖合同,顺达建材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该数额远远高于因欠付材料款给顺达建材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不符合违约金条款约定之本意。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顺达建材公司主张自2022年3月16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顺达建材公司要求第三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不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而本案中,田华建筑集团的企业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第三建筑公司也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田华建筑集团的“唯一股东”,不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顺达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认定:
买方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甲方)与卖方顺达建材公司(乙方)签订《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顺达建材公司为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承建的万象新天B7-2地块供应混凝土,交货地点为施工现场、入模前、入泵前,混凝土总需求量约60000m³。第四条价款结算及支付约定:(1)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认可的数量为准,甲方按节点(正负零、十层、封顶),均65%给乙方结算,余款待工程综合验收后一年内分批次付清,付款方式采用现金、网银、银行/商业承兑。(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乙方可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暂停供应混凝土。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混凝土款的,自应付价款次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向乙方计付违约金。合同另对混凝土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双方义务及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约定。合同落款处加盖有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和顺达建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2018年5月20日,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和顺达建材公司签订《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结算书(1)》,载明:供货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5月15日,累计总货款390880元。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落款处盖有其财务专用章,并手签王新的人名。
2019年1月16日,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和顺达建材公司签订《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结算书(2)》,载明:供货日期为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7月20日,本次货款为260615元,累计总货款651495元。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落款处盖有其财务专用章,并手签“王新20**年1月16日”。
2019年10月14日,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和顺达建材公司签订《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结算书(3)》,载明:供货日期为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8月13日,本次货款为321930.08元,累计总货款973425.08元。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落款处盖有其万象新天项目部章,并手签“王新20**.10.14”。
上述三份结算书落款供方单位顺达建材公司处均盖有其结算专用章并手签吴洋的人名。
庭审中,顺达建材公司提交8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张工程竣工标识牌照片打印件,拟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12月31日竣工,于2021年3月15日验收完成。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田华建筑集团、第三建筑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
庭审中,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田华建筑集团、第三建筑公司提交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拟证明涉案项目的综合验收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顺达建材公司不予认可。
另查明:1.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已支付顺达建材公司混凝土货款372800元。2.田华建筑集团是成立于1994年6月4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出租办公用房、普通货运等,其唯一股东为第三建筑公司。3.顺达建材公司因本案支出保全保险费500元。
上述事实,由《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结算书(1)》、《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结算书(2)》、《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结算书(3)》、8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张工程竣工标识牌照片打印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作为田华建筑集团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田华建筑集团应当对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顺达建材公司主张第三建筑公司系田华建筑集团的唯一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第三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田华建筑集团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案不适用上述规定,顺达建材公司要求第三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与顺达建材公司签订的《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顺达建材公司已向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履行供应混凝土的义务,田华建筑集团和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应当向顺达建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已向顺达建材公司共计支付货款372800元,根据合同约定,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按节点(正负零、十层、封顶),均应按65%给顺达建材公司支付已结算部分的货款,余款待工程综合验收后一年内分批次付清。本院认定案涉工程的综合验收时间以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田华建筑集团认可的案涉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时间为准,即2021年4月29日。现综合验收已超过约定的一年付款期限,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田华建筑集团并未及时结清余款,故顺达建材公司主张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田华建筑集团支付混凝土货款340698.78元(973425.08元×35%),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约定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混凝土款的,自应付价款次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顺达建材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故本院酌定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0698.7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顺达建材公司要求田华建筑集团和田华建筑济南分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0698.78元;
二、限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0698.7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2元、保全费2770元,均由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