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执异7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鸭旺口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824192K。
法定代表人:李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臣,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顺达公司称,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多计算的绩效工资144114.66元。事实与理由:***与顺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的依据系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不实裁决。一、***在其提交的证据中,总方量为117861.9m3,提成金额也非常明确,为0.8元/m3,根据计算可以得出***的实际提成金额应当为94289.52元,而最终裁决认定的却为238404.18元,比实际多出144114.66元。二、对于争议焦点的问题,仲裁委也并未查清即作出了仲裁裁决。在仲裁委员会庭审中,顺达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且无财务部门的签字确认,提成金额应当核实,仲裁委在庭审笔录中却仅以“待评议后决定”记录在案,未对该部分事实向李金锋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在庭后直接认定了该部分,将此作为了裁决的依据。故根据上述事实,仲裁裁决的程序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恳请贵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李金锋辩称,顺达公司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支撑,其目的明显在于通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未到庭)及向执行庭提出毫无理由的异议来拖延时间,通过查阅和对比一审起诉状及异议申请书,其内容几乎一致。在法律给予顺达公司充分诉讼权利的情况下,顺达公司不仅未将重点放在案件本身,更在开庭当天,在法官的再三联系下,无故缺席审理。顺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提交有利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不予执行的情形,贵院应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另,我方需明确一点,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我方已准备了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顺达公司对***2020年1-9月份提成明细表中计算依据的正确性,因不属于执行阶段的审查范围,我方对此不再做过多的陈述。
本院查明,***与顺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审查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鲁0191财保362号民事裁定,冻结顺达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2021年11月3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21)第1590号仲裁裁决,裁决:一、顺达公司向***支付2020年1月至9月、2020年11月6日至11月30日、2021年1月1日至2月28日绩效工资238404.18元;二、驳回***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请求。顺达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鲁0191民初157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顺达公司撤诉处理。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鲁0191执1798号。2022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22)鲁0191执1798号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顺达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43048.36元。
另查明,顺达公司在本院调查时向法庭明示其提出不予执行系对裁决确认的数额有异议并请求不予执行裁决多计算的绩效工资,并非申请不予执行济高新劳仲案字(2021)第1590号仲裁裁决,且其无证据材料证明其提出的仲裁程序违法的主张。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顺达公司提出异议主张仲裁程序违法,但其在本院调查时已明确其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并非系申请不予执行济高新劳仲案字(2021)第1590号仲裁裁决,故对其提出的仲裁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作审查。另,顺达公司对仲裁裁决确认的数额有异议并请求不予执行裁决多计算的绩效工资144114.66元,实质是对仲裁裁决的结果有异议,且顺达公司已针对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过诉讼,故该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亦不作审查。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王 卉
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