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572号
原告: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鸭旺口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824192K。
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臣,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2022年5月11日,原告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瑞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晓明
书 记 员 赵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