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辖终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
法定代表人:王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焕历,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霞,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杨发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磐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特洛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赵燕,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元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乐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登峰,经理。
上诉人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济南磐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升公司)、济南特洛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济南乐悦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悦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5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审裁定认为,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济南源浩置业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94%股东为济南御峰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磐升公司、顺达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上诉人未对出票人提起诉讼,出票人非本案的当事人。广州中院集中管辖的是恒大关联企业涉诉的案件,而本案中的当事人均与恒大无关联。被上诉人乐悦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的依据是对最高法院关于恒大集中管辖的错误理解,应当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所诉的被告中没有集中管辖通知中的有关公司,本案不符合集中管辖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中的磐升公司、顺达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地域辖区,原审法院应予管辖。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57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彭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