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10856号
原告: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824192K。
法定代表人:胡元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楠、鞠建,均系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44693。
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建磊,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与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建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708520元及利息(以7085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4日,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新东站安置四区项目供应混凝土。双方于2020年1月份就案涉项目材料款进行了结算,签订了《材料物质月度采购结算单》,双方确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材料款708520元。原告于2020年1月11日向被告出具金额为7085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材料款。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未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建工集团公司辩称,对顺达公司主张的材料款本金无异议,对利息不予认可,双方之间未签订购买合同,也没有约定利息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顺达公司与建工集团公司结算并签订材料物资月度采购结算单,载明:项目名称及编码为:新东站安置四区项目供应商名称:顺达公司材料名称:混凝土……累计发生金额为708520元,并注明以上结算内容为供方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间与本工程发生的所有业务,其单价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结算,累计发生收料单65张,共收回收料单65张,在此期间未收回的收料单作废。顺达公司在供货单位处盖章确认,建工集团公司员工邵伟东在收货单位经办人处签名认可。建工集团公司对上述结算单无异议,认可尚欠顺达公司材料款708520元,并认可双方结算后,顺达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向建工集团公司出具了发票。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建工集团公司认可尚欠顺达公司材料款708520元,结合双方签订的结算单,对顺达公司要求建工集团公司支付其材料款70852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对顺达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酌定自2020年1月11日起,以70852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款708520元,并支付以708520元为基数,按LPR,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5元,减半收取5443元,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凤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雅楠
书 记 员 彭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