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791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永阳路高郢村委会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955237002。
法定代表人:杨林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宇,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菊,女,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岸上玫瑰NB-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2107287。
法定代表人:叶玲,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2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雪萍
人民陪审员  陈 健
人民陪审员  张长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