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蒙城县交通项目建设与质量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7631号
原告:***,男,汉族,1997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峰,蒙城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325号温州商城办2-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2107287。
法定代表人:叶玲,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
被告:蒙城县交通项目建设与质量管理服务中心(原名称:安徽省蒙城县县乡公路建设管理站),住所地蒙城县鲲鹏东路。
负责人:魏放。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交通项目建设与质量管理服务中心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 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