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志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3343号
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童中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湖南志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街5号1栋1单元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志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志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长沙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