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巢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无为全宸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合巢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保180号之一
申请人:无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石涧镇团山村中晟伟业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内办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G6W92P。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合巢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炯炀镇炯黄路东侧原炯炀派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R3209V。
法定代表人: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无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合巢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无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合巢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311310.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遂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皖0181执保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安徽合巢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11310.3元的财产。现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已将所欠款项支付完毕,无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本案已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将下欠申请人的款项支付完毕,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本案所涉已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合巢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涉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月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左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