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2013号
原告:无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石涧镇团山村中晟伟业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内办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G6W92P。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合巢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炯炀镇炯黄路东侧原炯炀派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R3209V。
法定代表人: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无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合巢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后收取2985元,保全费2080元,合计5065元,由原告无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月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左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