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3272号
原告:巢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810032691603。
法定代表人:杨华松,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桦,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蒙蒙,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合巢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烔黄路东侧原烔炀派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R3209U。
法定代表人: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合巢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巢湖市***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巢湖市***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翟华菁
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