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智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鸿智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14829号
原告:浙江鸿智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591577468R)。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00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志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X10270661U)。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9号天元大厦7楼。
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鸿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鸿智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鸿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鸿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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