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智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鸿智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加利利海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6519号
原告:浙江鸿智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号为330215000046724)。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00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志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加利利海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91366860W)。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鸿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加利利海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鸿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896元,由原告浙江鸿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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