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083号
申请人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南银莺路**楼****。
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大街**v>
本院作出(2020)豫0105财保46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开封分行营业部18610155100000137账户的存款1620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开封分行营业部18610155100000137账户的存款16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