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3民初2759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南银莺路西1号楼16层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03530B,法定代表人:吕兆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全领,男,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系被告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南红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师晓明
书 记 员 徐研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