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民初4192号之二
原告: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南银莺路西1号楼16层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03530B。
法定代表人:吕兆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磊,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
法定代表人:司焕明,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延坡,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朱桐,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春鹏,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5日,住郑州市绿都城市。
第三人:河南龙成成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封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593436597Y。
法定代表人:朱新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春鹏、第三人河南龙成成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豫1323民初419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春鹏名下2079004.8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20)豫1323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判决常春鹏不承担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春鹏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宪本
审 判 员 杨付林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 娜
书 记 员 赵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