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215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任家焕,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泽宇(实习),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被告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南银莺路西1号楼16层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03530B。
法定代表人吕兆灿。
被告刘小振。
本院受理***诉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小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小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武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梁云蔚
书 记 员  单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