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392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兆灿。
被执行人:河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庭。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河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豫108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83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1830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侯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