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捷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捷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民初11912号
原告:江西省捷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东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万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谦、任若萌,分别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8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江西省捷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鹏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捷鹏公司诉称:一、被告入职后原告经多次联系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因被告个人原因一直未到公司处签订合同,后被告主动提出离职,原告要求被告完善相关交接手续,被告拒绝并直接离职,故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原告,原告也没有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应该支付被告双倍工资。二、江门项目因业主资金未到位,且无法计价,导致项目一直未开工,该项目的工作人员无法开展实际的工作任务。但原告仍按照实际出勤天数给江门项目的员工支付了相应的报酬。原告未向被告发放最后一个月工资是因为要求被告办理交接手续,原告才可按流程发放工资。目前,原告尚欠被告工资3870.97元,而非4919.07元。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双倍工资10952.85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工资1048.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3月26日,被告***就与原告捷鹏公司的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向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年5月10日作出蓬江劳人仲字[2021]06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捷鹏公司支付***2021年2月工资差额和同年3月1日至同月20日工资合计4919.07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0953.85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同时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捷鹏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应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省捷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佩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泽蓉
书 记 员 赵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