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民终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星通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号银河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17
7444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号文教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74304174。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19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向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险山东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缺席判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19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