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51号
原告: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银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17744454。
法定代表人:吕明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鑫,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中路**:91370302312742708H。
法定代表人:李新宇,总经理。
原告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并告知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宫献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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