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万宁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975号
原告: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3-801-3室。
法定代表人:吕明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鑫,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万宁市分公司,住所地万宁市万城镇上灶村光明北路东侧文忠宅。
负责人:陈以勇。
原告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通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万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万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星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联通万宁分公司立即向星通公司支付通信管道购买款48.7万元;2.判令联通万宁分公司赔偿星通公司经济损失(自星通公司起诉之日起至联通万宁分公司实际付款之日,以48.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联通万宁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星通公司系城市综合弱电管网建设运营方,自2018年开始,双方建立业务合作关系,联通万宁分公司根据其需要向星通公司购买星通公司所有的弱电通信管道,根据双方交易习惯,联通万宁分公司购买相应通信管道后,由其走内部流程双方完成书面签约并支付购买款项。联通万宁分公司购买星通公司通信管道后,迟迟未能支付购买款项,星通公司多次催要,联通万宁分公司以种种理由迟迟未能支付相应款项。现星通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联通万宁分公司住所地位于万宁市万城镇上灶村光明北路东侧文忠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由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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