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976号
原告: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3-801-3室。
法定代表人:吕明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鑫,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万宁分公司,住所地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移动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邢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芳宾,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通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万宁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万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星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移动万宁分公司立即向星通公司支付通信管道购买款48.7万元;2.判令移动万宁分公司赔偿星通公司经济损失(自星通公司起诉之日起至移动万宁分公司实际付款之日,以48.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移动万宁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星通公司系城市综合弱电管网建设运营方,自2018年开始,双方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移动万宁分公司根据其需要向星通公司购买星通公司所有的弱电通信管道,根据双方交易习惯,移动万宁分公司购买相应通信管道后,由其走内部流程双方完成书面签约并支付购买款项。移动万宁分公司购买星通公司通信管道后,迟迟未能支付购买款项,星通公司多次催要,移动万宁分公司以种种理由迟迟未能支付相应款项。现星通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移动万宁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但是移动万宁分公司与星通公司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从未以书面形式达成任何管辖的协议,星通公司也未提交任何书面协议,本案双方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也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因此,本案适用合同管辖规则是错误的,依法不应由济南高新法院管辖。移动万宁分公司于2000年3月17日注册成立,其住所地为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移动综合办公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高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移动万宁分公司住所地位于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移动综合办公楼,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由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