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民辖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审被告:山东建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宋云发,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原审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建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13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户籍地以及经常居住地均位于济南市济阳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涉案“济南市历下区暨有居住建筑围栏结构节能改造项目施工(二期)一标段”工程的总包方为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涉案工程全部转包给了被告山东建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2018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建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山东建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历下区1突泉办事处泺文路旧村改造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单价为62元/平方米,工程量结算标准以44135平方米。原告依约施工完毕,被告未依约付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