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建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济中立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建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建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历民初字第78-1号民事裁定,驳回**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窑头村,属于历下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建功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2006年8月21日,山东**济阳分公司与建功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窑头28#楼屋面、厨卫间防水工程,工程地点为窑头村。合同落款由山东**济阳分公司***签字和建功公司盖章。
2007年7月3日,山东**工程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发窑头村28#楼防水工程款112900元,待窑头村委拔付28#楼工程款时,分期支付此欠款。欠条落款加盖山东**工程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建功公司依据上述《工程施工合同》及欠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建功公司承建的窑头村28#楼防水工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窑头村,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卫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