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易氏经贸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5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济中法执字第2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易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易氏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济仲裁字第0475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吉建春
审判员隋登科
代理审判员*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