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江弘城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4民初4919号
原告:***,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河南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博路东,东风路南4幢2单元25层25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江弘城项目部,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区新郑市新一中东侧。
原告***与被告河南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江弘城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文成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梁文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