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7922号
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北区7号楼3-1306室。
法定代表人:孙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彬,肥城名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肥城市安驾庄镇安驾庄村民委员会,住所肥城市安驾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梁涛,村主任。
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安驾庄镇安驾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宗少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文良
书 记 员 王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