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194号
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北区7号楼3-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53727824U。
法定代表人:孙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纬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07351879。
法定代表人:焦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慧,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2021年11月3日,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19元,案件申请费2577元,由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