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财保8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创业园北区7号楼3-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53727824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淄河大道20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五期A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46598707P。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2023)鲁0302财保886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212350.67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在其工商银行济南槐荫支行1602006309200161539账户存入足够金额,达到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数额,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他三个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其他三个银行账户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账户:20000039722000027906258)、中国工商银行济南自贸区新泺大街支行(账户:16021602190********)、中国工商银行济南高新支行(账户:16020236192********)在价值2212350.67元以内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