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民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嘉恒商务大厦B座2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9号新龙科技大厦三楼307室。
负责人:巩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魏家庄变电站东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6990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上诉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琴
审判员***
审判员*腾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