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2307号
申请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历城区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北区7号楼3-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53727824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255828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5092576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36286.73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36286.73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