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7070号之一
原告:河南裕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1号(财信.圣堤亚纳)14号楼29层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9002896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裕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一座**4层03单元之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55H0KN9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裕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2023年6月15日,原告河南裕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裕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裕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