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河南裕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3民初2515号
原告:***,女,生于1970年11月15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河南裕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9002896P。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北冷乡政府门前1-3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9年7月13日,汉族,贵州省德江县人,住贵州省德江县,身份证号码:522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裕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