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217号
起诉人: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东岗镇岩峰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678169X7。
法定代表人:贺臻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娜,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月5日,本院收到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荣泰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河南荣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6日,河南荣泰公司与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约定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将位于开封××大街与陇海××交叉口西南角的开封德豪光电科技园(工业二期)承包给河南荣泰公司建设,双方对工程内容、开工日期、合同价款、进度计划、工期延误等内容均作出约定,并注明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另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凡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计算。合同签订后,河南荣泰公司积极筹备项目开工工作,但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允许河南荣泰公司进场施工,直至今日仍无故不让河南荣泰公司进入该项目施工,已构成严重违约,给河南荣泰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此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故河南荣泰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时,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管辖,该约定无效,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开封××大街与陇海××交叉口西南角的开封德豪光电科技园区,不在本院管辖区域,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