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1财保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镇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337119728M。
法定代表人:李端,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镇岩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678169X7。
法定代表人:贺臻彪,经理。
申请人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豫0721财保16号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因申请人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卓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