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1财保16号
申请人: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镇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337119728M。
法定代表人:李端,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镇岩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678169X7。
法定代表人:贺臻彪,经理。
申请人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4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68303128020200000263,担保金额420万元。
本院认为,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乡县豫沣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卓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