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8民初3680号
原告:***,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岗镇岩峰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678169X7。
法定代表人:贺臻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高旭涛,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余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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