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99号
申请人:***,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理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理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东岗镇岩峰街25号。
被申请人: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岗镇岩峰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678169X7。
法定代表人:***。
***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099.2元(1.户名: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637********,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2.户名:***,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世博上南路支行)。***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099.2元(1.户名: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637********,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2.户名:***,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世博上南路支行)。
案件申请费1265.5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