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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方大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湘1128执648号 湖南方大建设有限公司: 你与申请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128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缴纳诉讼费用现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本院支付诉讼费7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行 户名:新田县人民法院 账号:608077388070-00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签章] 本院地址:新田县龙泉镇龙泉大道旁邮编:425700 联系人:***联系电话:07464788026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