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湘1128执646号
湖南方大建设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128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本院账户支付20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行
户名:新田县人民法院
账号:608077388070-00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签章]
本院地址:新田县龙泉镇龙泉大道旁邮编:425700
联系人:***联系电话:07464788026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